协会章程
河南省暖通空调冷冻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暖通空调冷冻节能协会(英文译名为:Henan Association of Air—Conditioning Refrigeration Energy;英文缩写为:HAARE)
第二条 河南省暖通空调冷冻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8〕99号)精神组建,是以河南省暖通空调冷冻节能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机构,工程安装施工、监理、设计、图纸审查单位;暖通空调冷冻节能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组织会员和行业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开展暖通空调冷冻节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理论研究,规范行业服务行为,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及推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全省暖通空调冷冻节能事业,提高全省暖通空调冷冻节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为我省的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民政厅。本协会同时接受河南省住建厅的业务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的住所设在郑州东里路41号计算机大厦一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暖通空调冷冻节能行业的法律、法规;沟通政府与会员单位的关系;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暖通空调冷冻节能行业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标准及行业道德规范,搞好行业协调工作。组织全省暖通空调冷冻节能行业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正确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开展暖通空调冷冻节能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理论研究,提高和规范行业企业施工管理水平。沟通业务信息,组织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推广先进行业企业管理方法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提高全行业服务社会水平。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工作建议,提出建设性的调研报告。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转移或者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行业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发证、行业准入审核认证、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司法鉴定等工作。对暖通空调冷冻节能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检测和创新成果应用等进行技术咨询服务。
(四)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省暖通空调冷冻节能行业评比奖项的设置、评选、咨询、专家复查等工作。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暖通空调冷冻节能工程项目的节能、材料、设备安装等质量进行抽查监督,并按要求公布结果。
(六)参加暖通空调冷冻节能建设工程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检测和鉴定工作。
(七)接受有关机构委托,组织暖通空调冷冻节能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仲裁检测、检验、认证。
(八)对浅层地热能开发应用进行规范管理,利用行业规范管理和技术优势,确保浅层地热能开发应用全部回灌,真正意义上做到节能、减排、环保。
(九)创办协会网站以及行业会刊,进行技术交流,刊登会员及会员单位的稿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推荐论文和稿件。
(十)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规范管理、专家评审论证、技术培训、技能资格考核、暖通施工资质审核认证、施工质量检测检验认证、浅层地热能技术应用规范管理、创新技术开发推广、行业调研、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行业评比、工程质量创优评选等。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离任,其理事资格随之终止,该理事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再另报人选递补,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接任理事。理事的增补或撤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经下一次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会费标准;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下设处理日常事务的若干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秘书处由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由会长任命。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坚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一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可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动议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了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 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河南省社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